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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民初2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XX、杭州客旅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XX,杭州客旅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李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2民初2336号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志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力鸣、刘艳楠,男,系杭州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男,1961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告:杭州客旅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康华路30-72号(双号)。法定代表人:戴金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中山中路151号底层-6层。负责人:楼磊。被告:李骏,男,1993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XX、杭州客旅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李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筱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操惠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