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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3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郑翠莲与迁西县上台子铁选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翠莲,迁西县上台子铁选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33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翠莲,女,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被执行人:迁西县上台子铁选厂,住所地:迁西县渔户寨乡青山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表人:赵玉平,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翠莲与被执行人迁西县上台子铁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迁西县上台子铁选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春辉执行员  董卫东执行员  周建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兴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