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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5执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3-09

案件名称

陈运荣申请执行陈宗贵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运荣,陈宗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5执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运荣,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5197701271517),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吉利镇龙坪村大田小组3号。被执行人陈宗贵,男,1955年9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5509146537),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住四川省富顺县赵化镇顺山十一组18号。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宗贵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宗贵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化支行有存款,现依法应扣划陈宗贵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化支行存款109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陈宗贵的存款109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逸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世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