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1176程斯旭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斯旭,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1176号申请执行人:程斯旭,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北路46号。案由: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7)苏0703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程斯旭与被执行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703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05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文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