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7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余进云、陈克亮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余进云,陈克亮,孙少军,孙少武,方保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申9号再���申请人(原审原告)余进云,男,1949年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克亮,男,1952年生。住淮滨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孙少军,男,成年人,住淮滨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孙少武,男,1970年生。住淮滨县。身份证413022197010180551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方保友,男,1949年生。住淮滨县。再审申请人余进云因与被申请人陈克亮、孙少军、孙少武、方保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527民初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余进云申请再审称:陈克亮两次借其现金265000元,孙少军、孙少武、方保友三人为陈克亮如期履行债务自愿担保。陈克亮不还钱,申请人起诉陈克亮偿还借款,三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法院说孙少武不承担��保责任,理由是孙少武提交的教师职业和技能培训证书担保无效。申请人认为孙少武为陈克亮借款担保是自愿的,是真实意思的表示。调解书是错误违法的,请求撤销淮滨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7民初76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认为:余进云于2016年6月15日收到调解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余进云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余进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永红审判员 : 袁 玲审判员 : 董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员:任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