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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7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惠玉与徐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惠玉,徐慧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7民初451号原告赵惠玉,女,195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龙南县。委托代理人肖吉华,男,1952年3月14日生,汉族,住龙南县。被告徐慧明,男,成年人,汉族,住龙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惠玉与被告徐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惠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赵惠玉负担。审判员 :陈明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亭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