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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振峰、王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峰,王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峰,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王建,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造成本案暂不能够继续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