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执恢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谢青翠申请执行李广建、王四女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青翠,李广建,王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6执恢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青翠,女,汉族,1971年8月9日出生,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执行人:李广建(又名李二军),男,汉族,1975年7月27日出生,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执行人:王四女,女,汉族,1979年8月15日出生,住内蒙古杭锦后旗。本院在执行谢青翠申请执行李广建、王四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龙审判员 陆全华审判员 王胜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聂汉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