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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某1、缪某等与王某3、孙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缪某,王某2,王某3,孙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1819号原告:王某1,男,196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原告:缪某,女,196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原告:王某2,男,1935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告:王某3,男,1986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告:孙某,女,1988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原告王某1、缪某、王某2诉被告王某3、孙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王某1、缪某、王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存在家庭财产纠纷,意见不合,长期以来家庭关系不和睦,对原告造成了伤害,故具状诉讼。2017年5月25日,王某1、缪某、王某2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1、缪某、王某2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康晓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