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7民初19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赵江河与蒋一雄、曹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江河,蒋一雄,曹晓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1922号之一原告:赵江河,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委托代理人:刘石坤,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被告:蒋一雄,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曹晓兵,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原告赵江河与被告蒋一雄、曹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赵江河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曹晓兵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晓兵的起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江河撤回对曹晓兵的起诉。审 判 长 韩英雪代理审判员 刘妙茹代理审判员 李立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