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3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殷商与被申请人钱江林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商,钱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3执44号申请执行人:殷商,男,1971年2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雄壁镇束岗村委会下束岗村小组154号。被执行人:钱江林,男,1989年1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雄壁镇束岗村委会绿水塘村13号。本院在执行殷商与钱江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钱江林暂无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天泽审判员 周宗明审判员 马骏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翟玉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