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执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刘磊与杨连兔、戎秀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磊,杨连兔,戎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1936号申请执行人刘磊,男,1974年1月23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执行人杨连兔,男,1958年3月24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执行人戎秀兰,女,1956年1月15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系杨连兔之妻,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刘磊与杨连兔、戎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勇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盛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