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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执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刘磊与杨连兔、戎秀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磊,杨连兔,戎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1936号申请执行人刘磊,男,1974年1月23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执行人杨连兔,男,1958年3月24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执行人戎秀兰,女,1956年1月15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系杨连兔之妻,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刘磊与杨连兔、戎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勇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盛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