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徽华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长兴勇盛包装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华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长兴勇盛包装材料厂,蔡卫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异12号申请人:安徽华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李朝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储有雷,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正峰,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长兴勇盛包装材料厂,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被申请人:蔡卫敏,男,住浙江省长兴县,系长兴勇盛包装材料厂投资人。本院在执行安徽华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长兴勇盛包装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长兴勇盛包装材料厂不能履行已生效的本院(2016)皖1802民初4073号民事判决,申请人安徽华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46167.04元及违约金43850.11元、案件受理费2050元,并承担执行费2781元。执行中,本院查明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长兴勇盛包装材料厂无银行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不能清偿上述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中,申请人安徽华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长兴勇盛包装材料厂的投资人为被执行人。本院认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长兴勇盛包装材料厂,如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申请追加其投资人蔡卫敏为被执行人的,本院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蔡卫敏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被申请人蔡卫敏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安徽华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履行给付货款146167.04元及违约金43850.11元、案件受理费2050元,并承担执行费2781元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龙宝审判员 魏敬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