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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4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雷中进与雷兰琐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中进,雷兰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4民初1110号原告:雷中进,男,汉族,初识字,住陕西省合阳县新池镇,农民。被告:雷兰琐(系原告雷中进养子),男,现年50岁,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新池镇,农民。原告雷中进与被告雷兰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雷中进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中进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中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雷中进负担。审判员  刘广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巧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