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3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梁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802民初3550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梁某某被告:胡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梁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业经本院调解终结。现叙明:2011年2月12日,被告梁某某、胡某某向原告借款40万元,约定月利率1.5%。借款后,被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从2011年2月1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2017年4月21日,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告梁某某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农校家属区【土地使用权证号:榆市国用(2010)第27139号】的土地一宗,原告为此交纳保全费2520元。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本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梁某某、胡某某自愿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息共计70万元。具体偿还方式为:2017年10月1日前偿还10万元、2018年6月1日前偿还10万元,2019年6月1日前偿还50万元。二、原告刘某某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元,被告梁某某、胡某某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郑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