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林青华与张连宝、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青华,张连宝,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2235号原告:林青华,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张连宝,男,汉族,1965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张强,男,汉族,1992年8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青华与被告张连宝、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房产一处。原告并为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青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理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位于虞城县稍岗乡五金大道路东的房屋一处(虞城县稍岗乡屯集村北路东的房屋五间,建房面积660平方米,南北长20米、东西宽42米)。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物小型轿车一辆(大众汽车,车号:豫N×××××)。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培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