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山东中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山东中通物流有限公司,富蕴中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保249号申请人: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聊城市兴华东路32号香格里文景临街*楼。法定代表人:刘伟,主任。被申请人:山东中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中华北路9号。法定代表人:狄涛,总经理。被申请人:富蕴中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富蕴县工业园区2号139栋2号。法定代表人:李俊顺,总经理。申请人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山东中通物流有限公司、富蕴中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鲁1502民初3435号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通物流有限公司在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6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云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