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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3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许允贺与温州市龙湾瑶溪爱食尚副食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允贺,温州市龙湾瑶溪爱食尚副食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3583号原告:许允贺,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温州市龙湾瑶溪爱食尚副食品店,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河滨村瑶河路533号。经营者:邵芙蓉,女,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允贺诉被告温州市龙湾瑶溪爱食尚副食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允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允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许允贺负担。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周燕萍人民陪审员  楼志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洑婵娟?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