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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236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多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萨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萨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多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萨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藏0236刑初2号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萨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多吉,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于西藏自治区吉隆县,藏族,文盲,牧民,捕前住吉隆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7日被萨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西藏自治区萨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萨嘎县公安局执行了逮捕。同年2月5日萨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7日萨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西藏自治区萨嘎县人民检察院以萨检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多吉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多吉自愿认罪,根据萨嘎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并经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萨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尼琼、副检察长拉巴潘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多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萨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多吉到萨嘎县城玩耍,直到下午19时许,被告人一人从白某酒馆出来发动摩托车时,发现不是自己的摩托车,拔起钥匙开着自己的摩托车离开来到萨嘎县医院门口时,心里产生偷窃的念头,走路原路返回,将酒馆门口的力帆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160元。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多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窃取公民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书面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多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适当罚金的量刑建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多吉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失主格某的陈述,作案工具,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多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系初犯,所盗赃物已退还给被害人,未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他人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多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没收作案工具一辆摩托车。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赤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琼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