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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罪犯张见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见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020号罪犯张见,男,汉族,1986年11月7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二中刑初字01181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六十万元(已缴纳七千元)。被告人张见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2011)高刑终字第56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7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张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于刑罚执行期间履行了十万元民事赔偿,并已得到对方谅解。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见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33年4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