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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雍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惠贤,雍山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936号申请执行人张惠贤,女,1949年5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雍山峰,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惠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07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雍山峰给付其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期间的赡养费,每月300元,计6个月,共1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雍山峰向本院交纳案件款1800元,本院现将案件款180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张惠贤,且被执行人雍山峰将��案执行费50元交纳本院,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079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雍山峰给付张惠贤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期间的赡养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鹏刚代理审判员  王 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