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财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张林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林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财保117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文化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364020K。法定代表人:毛志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雅琼,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林,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文化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林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渝0102执保205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张林在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应领取的执行兑现款122414元和查封了担保人毛志林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涪陵区××路18号的房屋。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文化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文化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林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7年4月13日作出(2017)渝03民终683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驳回了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文化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文化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林在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应领取的执行兑现款122414元的冻结和担保人毛志林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涪陵区××路18号的房屋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洪中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