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23执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凌旺、陈孝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凌旺,陈孝明,陈明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1936号申请执行人李凌旺,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陈孝明,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陈明珠,女,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李凌旺与被执行人陈孝明、陈明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0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陈孝明、陈明珠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其中被执行人陈明珠名下所有罗源县松山镇松歧路1号罗源湾滨海新城罗瑞苑31#1005单元房产一套进行查封,并交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且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执19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尤 江执行员  游晴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