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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3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北京力宝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与周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力宝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周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33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力宝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3号1幢9层1单元703。法定代表人:李文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少华,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霞,女,1976年9月1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力宝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5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北京力宝世纪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指向为涉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解除,并非要求确认其与周霞之间存在合意解除行为,故一审法院应对合同是否应予解除予以审理。另,北京力宝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8月27日向周霞寄送的《同意解除预售合同通知书》中已明确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故此通知书仅系主张双方合意解除,还是北京力宝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再行斟酌考量。故,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述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50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北京力宝世纪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45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丽杰审判员  蒋春燕审判员  李 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方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