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19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钟洪强与曾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洪强,曾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19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钟洪强,男,汉族,1973年10月6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曾新华,男,汉族,1960年5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钟洪强与被执行人曾新华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61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2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2218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也没有向本院缴纳受理费等,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17)粤0306执1904号,对欠缴诉讼费移送执行,案号为(2017)粤0306执1905号,并将两案合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支付任何款项。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惠霞名下位于宝安区××路北侧××房、曾××名下房产(××路北侧××房、××房、××房、××房、××房、××房、××房、××房,公园路东北侧天河大厦一栋305房、弘雅花园三期雅豪轩F栋F2-501)被本院另案首位查封,本案无处置权,本院已向(2015)深宝法执字第1906号案件转交申请执行人的参与分配申请,参与房产拍卖款的分配。本院另依职权向有关部门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继周审判员 李 柳审判员 刘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锦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