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2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兴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联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勇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兴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联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勇毅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2617号原告西安市兴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号云天大厦**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10108980R。法定代表人卓桉丞,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娜,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仁田,陕信西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联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火炬路*号楼。注册号6101001401396。法定代表人赵撑世,经理。被告姚勇毅,男。原告西安市兴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联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勇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8月22日,陕西省高院以(2005)陕执一提字第49-1号、50-4号,以及(2006)陕执一民字第168-5、169-5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联强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北郊城运村内43308.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变更至其名下,2007年11月1日其取得使用权证书。其要求被告联强公司交付房屋时,被告联强公司称其于2002年6月3日与被告姚勇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开元名仕家园第C幢6号房屋出售被告姚勇毅,两被告以此拒绝交房。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被告西安联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勇毅于2002年6月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不同意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材料,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市兴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逯 涛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