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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天都电信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天都电信店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71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树刚,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嘉广,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都电信店。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南路××××××××××××。经营者:张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都电信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2052××××.0)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卫东人民陪审员  黎锦华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谢保明书 记 员  夏梦婷书 记 员  宋思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