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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3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彭思益、刘学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思益,刘学连,刘学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3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思益,男,1963年3月5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刘学连,男,1956年4月7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刘学洪,男,1970年8月24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彭思益与被执行人刘学连、刘学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5日作出(2015)袁民一初字第3134号民事调解书:由刘学连、刘学洪偿付彭思益劳务工资27092元,案件受理费238.5元由刘学连、刘学洪承担。申请执行人彭思益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刘学连、刘学洪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一、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学连名下有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刘学连在宜春市××路××有房屋一套(建筑面积70.26平方米),该房屋的价值远大于该案执行标的,不宜处置。二、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学洪名下有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刘学洪名下有赣C×××××和赣C×××××小车两辆,但未能实际扣押,不能处置。本院将被执行人刘学连、刘学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申请执行人彭思益尚有27330.5元的债权未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袁民一初字第31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来萍审 判 员  张云兵代理审判员  聂华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