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红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6民初570号原告:刘红伟,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根喜,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责人:俞海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家珅、付汝彬,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红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郑州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红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根喜,被告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家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红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已垫付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车辆损失费等费用共计75967.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刘红伟明确其诉请的各项费用具体数额为:医疗费11183.46元、误工费17666.67元、护理费1837.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营养费220元、车损44430元、交通费3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18日,原告从时焕然处购买了豫A×××××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之后就进行运输生意。自2016年3月,原告聘请张铁栓为司机,月工资5000元。2016年11月29日12时50分,张铁栓驾驶豫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上街区通航三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蓝天路交叉口时,与王委驾驶的豫A×××××号重型货车沿蓝天路自西向东行驶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张铁栓受伤。张铁栓当即被送至郑州市第十五人民医院进行救治,被诊断为:1、颈髓损伤;2、全身多处损伤。现张铁栓已花去医疗费等费用12366.92元,而被告却不管不问。该事故还给原告造成了86860元的车辆损失。原告已于张铁栓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该事故由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郑上公交认字【2016】第016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铁栓和王委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查明,肇事车豫A×××××号重型货车在被告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侵权责任法》、《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辩称,如果这次交通事故真实,豫A×××××号车在我公司投保真实,我公司愿在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予赔付。因原告未起诉豫A×××××号车车主及司机,我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间接费用。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9日,张铁栓驾驶豫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上街区通航三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蓝天路交叉口时,与王委驾驶豫A×××××重型货车沿蓝天路自西向东行驶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张铁栓受伤。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郑上公交认字【2016】第016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铁栓、王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张铁栓在郑州市第十五人民医院治疗,共计住院22天,支付医疗费共计12366.92元。郑州市第十五人民医院为张铁栓开具的《出院证》显示:出院后继续行颈部牵引带制动至伤后12周。2014年3月18日,时焕然与刘红伟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一份,时焕然将其所有的豫A×××××重型自卸货以169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刘红伟。2017年5月17日,时焕然到法院对上述车辆买卖协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自认收到了169000元的车款。河南诚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豫诚联估鉴【2016】1222-1号)载明,豫A×××××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车损总值为86860元。2017年1月24日,以刘红伟为甲方、张铁栓为乙方签订《协议》一份,载明:“甲方聘请乙方为货车司机,2016年11月29日发生交通事故,现经友好协商,就此达成一致意见,以资共同遵守。1、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支出和所得均与乙方无关,乙方不再追究甲方任何责任,由甲方全部承担。2、甲方已付清乙方工资”等。庭审中,刘红伟称已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张铁栓。另查明,张铁栓于1981年9月18日取得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1A2;王委于2001年12月6日取得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1A2。豫A×××××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所有人为时焕然。豫A×××××重型货车在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50万)及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自2015年12月22日至2016年12月21日。本院认为,张铁栓驾驶的豫A×××××号重型自卸货车与王委驾驶的豫A×××××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张铁栓受伤,该事故经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郑上公交认字郑上公交认字【2016】第016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且王委驾驶的豫A×××××重型货车在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故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应就豫A×××××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损失及张铁栓的各项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付义务。豫A×××××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车主虽为时焕然,但刘红伟与时焕然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刘红伟已向时焕然支付了全部购车款,故刘红伟为豫A×××××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车主,刘红伟有权向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主张豫A×××××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车损及其向张铁栓垫付的费用。现刘红伟主张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赔付医疗费11183.46元、误工费17666.67元、护理费1837.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营养费220元、车损44430元、交通费300元,以上共计75967.4元。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对刘红伟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误工费,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对每月5000元的标准有异议,刘红伟未提交证据证明张铁栓的收入情况,依张铁栓系受刘红伟雇佣的货车司机,对其误工费标准,参照2017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交通运输业52099元/年计算,结合郑州市第十五人民医院出具的出院证载明的内容,确认刘红伟主张的误工费为15130.12元【(22天+12×7天)×52099元/年÷365天/年】;关于车损44430元,依河南诚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载明的豫A×××××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车损总值为86860元及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对刘红伟主张的车辆损失费44430元【(86860元-2000元)÷2+2000元】予以确认;关于交通费,刘红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支出情况,故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上述各项损失共计73130.85元(11183.46元+1837.27元+330元+220元+15130.12元+44430元)。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向刘红伟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000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刘红伟支付误工费、护理费共计16967.39元(15130.12元+1837.27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向刘红伟支付车辆损失费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向刘红伟支付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733.46元(11183.46元+330元+220元-10000元)、车辆损失费42430元(44430元-2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向原告刘红伟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000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原告刘红伟支付误工费、护理费共计16967.39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向原告刘红伟支付车辆损失费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刘红伟支付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733.46元、车辆损失费42430元;以上共计73130.85元;二、驳回原告刘红伟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9元(原告刘红伟已预交),由原告刘红伟负担8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担7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岩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玲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