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郭龙涛与李亚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龙涛,李亚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4民初1284号原告郭龙涛,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濮阳县,现住获嘉县。被告李亚辉,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原告郭龙涛诉被告李亚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龙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亚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亢村镇亢北村经营一兽药门市部,被告李亚辉于2014年1月27日至2014年3月14日之间在原告门市部购买兽药,欠款共计457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的欠款4570元并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被告李亚辉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14年2月9日由李亚辉出具的欠条一份,载明李亚辉欠货款180元;2、2014年1月27日由被告李亚辉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李亚辉欠药款4800元;3、2014年3月14日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李亚辉欠货款590元,且被告于2015年2月15日偿还所欠货款1000元,三次共计还欠货款4570元,至今未还。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依据庭审当事人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被告李亚辉在原告处购买兽药,为原告出具欠条两张:1、“欠条今欠到全康三瓶(壹佰捌拾元整)金额180.00元欠款单位(人)李亚辉2014年2月9日”;2、“欠条今欠到药款4800元金额(大写)肆仟捌佰元整欠款单位(人)李亚辉2014年元月27日”。另被告李亚辉于2014年3月14日从原告处购买兽药,欠原告590元。三次被告共欠原告兽药款5570元,在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于2015年2月15日付给原告货款1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兽药,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及时还款。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还款,酿成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457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亚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郭龙涛货款45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春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