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民初19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长学、栾崇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学,栾崇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1947号之一申请人:马长学,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申请人:栾崇玉,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冠县。本院于2016年5月6日做出(2016)鲁1525民初194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申请人马长学名下的账户予以冻结。2017年5月24日申请人以终审判决不负责任为由向冠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申请人马长学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6)鲁1525民初1947号民事裁定书中对申请人马长学账户的冻结。审判长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