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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3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3951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协银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协银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3951号原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建刚。委托代理人张强,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爱华,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协银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盛。委托代理人刘宏伟,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现安,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协银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协银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胜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盛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