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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2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邵玉与被告郭立志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玉,郭立志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610号原告:邵玉,女,195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其军,阜阳市颍州区颍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立志,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邵玉与被告郭立志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邵玉负担。审判员  张广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桂 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