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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孝朗与罗仕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孝朗,罗仕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1116号原告:黄孝朗,男,汉族,1998年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罗仕亮,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原告黄孝朗诉被告罗仕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黄孝朗于2017年5月26日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仕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孝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6元,由原告黄孝朗负担。审判员  黄坤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庭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