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孝朗与罗仕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孝朗,罗仕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1116号原告:黄孝朗,男,汉族,1998年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罗仕亮,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原告黄孝朗诉被告罗仕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黄孝朗于2017年5月26日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仕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孝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6元,由原告黄孝朗负担。审判员 黄坤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庭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