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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刑终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叶宗祥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宗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刑终119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宗祥,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全椒县,汉族,初中文化,瓦工,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住安徽省全椒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宗祥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2017)皖1124刑初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叶宗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原审被告人叶宗祥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过程中,上诉人叶宗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叶宗祥犯盗窃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叶宗祥因服从原判而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宗祥撤回上诉。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刑初5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宋珺梅审判员 许 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丽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