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3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760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康某某。被告陈某某(又名陈某),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横山区雷龙湾镇沙峁村人,身份证号612724196409012114。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实收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思磊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