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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760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康某某。被告陈某某(又名陈某),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横山区雷龙湾镇沙峁村人,身份证号612724196409012114。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实收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思磊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