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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2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陈文娟、叶必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陈文娟,叶必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2339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华柏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982115156N。主要负责人:郑作群,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蓝颖棋,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焕婵,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娟,女,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浦江县,被告:叶必林,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浦江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为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诉被告陈文娟、叶必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诉称,因被告陈文娟拖欠贷款本息未按时归还,且被告陈文娟、叶必林为夫妻关系,请求判令:1.被告陈文娟清偿尚欠(含已到期及未到期)借款本金446756.50元及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复利和罚息〔根据合同约定,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按借款利率(月利率为1.5%)按日计算,罚息以逾期借款本金按罚息利率(即按上述借款利率上浮30%)按日计算,对于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截至2017年1月19日所欠利息24150.11元、罚息4834.29元、复利1141.32元〕;2.被告叶必林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文娟、叶必林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贷款人: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借款人:陈文娟。签约情况:2013年11月12日,陈文娟向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填写并递交《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编号:138139003308),同意接受个人信用贷款条款。此后,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向陈文娟发出《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陈文娟签名确认。贷款金额:先后发放25笔贷款,分别为100000元、200000元、20000元、20000元、60000元、30000元、10000元、15000元、60000元、10000元、20000元、10000元、30000元、15000元、23000元、25500元、50000元、10000元、85000元、23000元、23500元、23000元、23000元、25000元、25500元。贷款期限:均为36个月,贷款100000元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贷款200000元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贷款20000元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4月24日止,贷款20000元自2014年5月5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贷款60000元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贷款30000元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贷款15000元自2014年7月5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贷款60000元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贷款20000元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5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贷款30000元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贷款15000元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止,贷款23000元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贷款25500元自2015年7月4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贷款50000元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5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贷款85000元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1月25日止,贷款23000元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贷款23500元自2016年3月5日起至2019年3月5日止,贷款23000元自2016年5月2日起至2019年5月2日止,贷款23000元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19年5月5日止,贷款25000元自2016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贷款25500元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约定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每月5日为还款日。贷款执行利率:固定利率,月利率为1.5%。罚息计收标准: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即月利率1.95%。复利计收标准: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即月利率1.95%计收复利。提前收贷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属于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欠款情况:陈文娟自2016年10月开始未按时足额还款,暂计至2017年1月19日,欠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贷款本金446756.50元、利息24150.11元、罚息4834.29元、复利1141.32元(其中100000元贷款欠本金13833.29元、利息333.45元、罚息554.69元、复利23.47元;200000元贷款欠本金41193.35元、利息1870.50元、罚息1358.49元、复利140.88元;20000元贷款欠本金4770.75元、利息227.02元、罚息133.85元、复利16.09元;20000元贷款欠本金5412.61元、利息266.41元、罚息131.86元、复利18.07元;60000元贷款欠本金16238.17元、利息799.25元、罚息395.59元、复利54.22元;30000元贷款欠本金8119.09元、利息399.63元、罚息197.79元、复利27.10元;10000元贷款欠本金3022.64元、利息152.62元、罚息64.96元、复利10.02元;15000元贷款欠本金5000.93元、利息257.57元、罚息73.86元、复利12.22元;60000元贷款欠本金27208.48元、利息1472.43元、罚息278.30元、复利65.92元;10000元贷款欠本金4534.82元、利息245.41元、罚息46.36元、复利10.98元;20000元贷款欠本金10778.90元、利息595.70元、罚息88.71元、复利26.04元;10000元贷款欠本金5389.55元、利息297.85元、罚息44.36元、复利13.02元;30000元贷款欠本金16998.06元、利息944.48元、罚息131.11元、复利41.01元;15000元贷款欠本金8498.92元、利息472.23元、罚息65.55元、复利20.52元;23000元贷款欠本金13658.37元、利息762.55元、罚息99.03元、复利32.93元;25500元贷款欠本金17166.23元、利息969.57元、罚息105.01元、复利41.30元;50000元贷款欠本金37453.18元、利息2133.94元、罚息196.87元、复利89.98元;10000元贷款欠本金7978.01元、利息456.69元、罚息38.22元、复利19.15元;85000元贷款欠本金69838.17元、利息4006.18元、罚息320.06元、复利167.61元;23000元贷款欠本金19437.30元、利息1117.16元、罚息85.33元、复利46.63元;23500元贷款欠本金20403.41元、利息1174.79元、罚息85.90元、复利48.94元;23000元贷款欠本金21009.74元、利息1213.65元、罚息81.59元、复利50.35元;23000元贷款欠本金21009.74元、利息1213.65元、罚息81.59元、复利50.35元;25000元贷款欠本金23389.66元、利息1353.11元、罚息87.37元、复利56.05元;25500元贷款欠本金24413.13元、利息1414.27元、罚息87.84元、复利58.47元)。另查,陈文娟、叶必林为夫妻关系,双方于1995年6月15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陈文娟向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借款后未按时还款,属于违约,广发银行中山分行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金,陈文娟还应承担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等违约责任。对于广发银行中山分行主张陈文娟欠款的数额,有广发银行中山分行提交的对账单、系统截图证实,且陈文娟没有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予以确认。陈文娟的上述债务发生在其与叶必林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叶必林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陈文娟、叶必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文娟、叶必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446756.5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1月19日,利息为24150.11元、罚息为4834.29元、复利为1141.32元,从2017年1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前,未到期部分本金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逾期部分本金按月利率1.95%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月利率1.95%计算复利;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95%计算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54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付),由被告陈文娟、叶必林负担(该费用被告陈文娟、叶必林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静敏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颖书 记 员  周晓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