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民终4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袁玉龙、苏春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玉龙,苏春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4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玉龙,男,1964年3月8日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王福兰,女,住邢台市桥西区,系袁玉龙妻子。委托代理人:耿桂杰,石家庄市高邑开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春杰,男,198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胡云鹏,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18号世贸天街A区*号楼。上诉人袁玉龙因与被上诉人苏春杰、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邢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7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玉龙以与被上诉人苏春杰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袁玉龙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玉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上诉人袁玉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秀云代理审判员  寻 亚代理审判员  李 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候路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