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81民初3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举龙与赖长清、赖怡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举龙,赖长清,赖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3681号原告:陈举龙,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被告:赖长清,女,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赖怡,女,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原告陈举龙与被告赖长清、赖怡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以被告已经离开原告所有房屋,妨碍行为已经消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举龙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举龙负担。审判员  孙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缪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