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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4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魏蕃俊、山东华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蕃俊,山东华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4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魏蕃俊,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桓台县索镇赵家村人,现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山东华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与凤凰路路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244325。法定代表人:马才儒,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魏蕃俊与被执行人山东华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张树军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同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321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伊护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