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曹冰冰与唐书连、梁步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冰冰,唐书连,梁步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民初68号原告曹冰冰,女,汉族,1991年1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唐书连,男,成年,住河南省。被告梁步桐,男,成年,住河南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向阳路260号。负责人杨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平,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曹冰冰诉被告唐书连、梁步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冰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曹冰冰负担。审 判 长 肖 培 源审 判 员 刘 志 丹人民陪审员 史来红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宝 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