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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靳运锋与许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运锋,许晓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民初1277号原告:靳运锋,男,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许晓飞,男,住菏泽市东明县。原告靳运锋与被告许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靳运锋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晓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靳运锋撤回对被告许晓飞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运锋撤回对被告许晓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7元,减半收取303.5元由原告靳运锋负担。审判员 徐 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咏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