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靳运锋与许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运锋,许晓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民初1277号原告:靳运锋,男,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许晓飞,男,住菏泽市东明县。原告靳运锋与被告许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靳运锋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晓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靳运锋撤回对被告许晓飞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运锋撤回对被告许晓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7元,减半收取303.5元由原告靳运锋负担。审判员 徐 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咏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