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苏乔与彭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乔,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916号申请执行人苏乔,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彭伟,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苏乔与被执行人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45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彭伟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乔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彭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彭伟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彭伟查询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发现被执行人彭伟有房产,但已抵押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大足支行,现本案暂无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现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苏乔与被执行人彭伟民间借贷纠纷(2017)渝0111执91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胡祥政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明玉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