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3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梅州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与赖迪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州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赖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03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梅州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赖迪英,男,汉族。关于梅州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与赖迪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梅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代垫付款102822.29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恢复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同时本院向银行、车管、工商、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情况,2017年2月28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赖迪英所有的位于梅县区华侨城水上乐园华慧园A1栋2号201的房产(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11891**号),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由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27日前支付2万元,余款从2017年5月起每月30日支付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由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执行,除已查封被执行人赖迪英所有的位于梅县区华侨城水上乐园华慧园A1栋2号201的房产(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11891**号)外,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403执恢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带春审判员 李新强审判员 梁胜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佳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