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芮文泰危险驾驶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文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23刑初153号公诉机关景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芮文泰,男,汉族,1989年4月6日生,住甘肃省景泰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芮文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佑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芮文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日22时许,被告人芮文泰酒后驾驶甘DP52**号起亚牌小型汽车,从景泰县红水镇小山村出发,沿“小山共建”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一弯道处时,车辆驶出道路北侧路外翻车,造成被告人芮文泰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白银市交通警察支队景泰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芮文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芮文泰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9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芮文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驾驶人及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及照片,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医学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芮文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7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芮文泰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芮文泰判处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芮文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予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登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文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