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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天信拍卖有限公司、天津宇天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天信拍卖有限公司,天津宇天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34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信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467号增1号401室。法定代表人尚绍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和燕,天津华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宇天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北段东侧逸秀园3-1-402。法定代表人李桂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天信拍卖有限公司与天津宇天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斌审 判 员  彭春生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东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