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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潢川鑫地通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潢川鑫地通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231号申请执行人潢川鑫地通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河南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潢川鑫地通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河南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潢川鑫地通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以本案申请人尚欠其工程款大于其应付的100万元及利息(另案执行依据系同一生效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裁定抵销,并通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河南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潢川鑫地通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00万元及利息与本院(2015)郑执一字第01348号执行案件中潢川鑫地通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河南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万元及利息予以抵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彦超审判员  杜 虎审判员  遆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