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梁俊林与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俊林,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4执447号申请执行人梁俊林,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西区。被执行人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法定代表人于志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梁俊林与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同时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众多、执行标的大,本院依法查封了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西宁市城西区游园巷8号银色家园10间商铺,并对其中的四间进行了评估拍卖,但三次拍卖均流拍。现对该商铺本院正在变卖中,仍需一段时间,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及接通天然气违约金16360.02元、诉讼费147元、执行费145元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锋审判员 周瑶审判员 刘 永 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元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