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秦秀兰与杜曰芹、李逢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秀兰,杜曰芹,李逢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218号原告:秦秀兰,男,1959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告:杜曰芹,女,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阳光南区。被告:李逢春,男,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阳光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秀兰诉被告杜曰芹、李逢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秀兰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银行存款39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秦秀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逢春、杜曰芹名下位于广饶县阳光花苑小区南区15号楼***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号:广饶***);二、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止,查封期间,被告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可以使用,但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对上述财产进行买卖、过户、赠予、毁损等,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查封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梦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