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5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瑜与沈阳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瑜,沈阳润泰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3民初5680号原告:王瑜。被告:沈阳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80号。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梅,该公司员工。原告王瑜与被告沈阳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陈明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瑜,被告沈阳润泰商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诉求1000元赔偿;2、诉讼费对方支付;3、退还货款9.9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5日我在沈阳大润发超市沈河店购买了一炫迈无糖薄荷味糖、单价9.9元,购买后发现该商品没有生产日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沈阳润泰商业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涉案产品具有正规、合法的进货渠道,被告作为大型商品零售商销售的商品种类众多、数量庞大,销售者与生产者在市场流通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审查注意义务范围也不应相同,客观上被告也无法对所有销售的商品进行逐一的详细检查,对于零售商的被告的审查义务应有合理的范围限定。2、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作为证据提供的商品是在被告处购买的。商品条码在较长一段时期内是固定不变的,同一种商品在全国各大卖场销售时购物小票上的扫码显示都是一样的,发票或购物小票上显示的条形码只能对应上商品的名称厂家等信息,而不对应商品的生产日期等信息。本案原告提交的购物发票或小票上所显示的信息,只能说明原告曾在被告处购买过同样的商品,而案涉品牌的商品是种类物不是特定物,原告不能证明小票或发票所对应的商品就是其作为证据提供的商品。即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3、本案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可支持1000元赔偿的情形。《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销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食品安全法》第150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定义,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本案中,原告应提供证明证明案涉产品本身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结论;同时十倍赔偿的适用前提条件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本案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可支持1000元赔偿的情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应予驳回。4、原告的身份是职业打假人,其在沈阳市各个法院进行过众多类似诉讼,其购买商品具有盈利目的,有违社会道德,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根据原告的购买经验,其明知商品已过期仍然故意付款购买属于知假买假,由于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普通消费者,不应适用消法和食安法的惩罚性规定。5、关于退货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根据该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且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才应当承担退货责任。被告没有向原告销售不合格食品,故不应承担此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5日,原告在被告超市购买炫迈无糖薄荷味糖一盒,单价9.9元。该产品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为此原告起诉来院。经本院查看,该商品生产日期标注处存在明显刮擦痕迹。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涉案商品并未标准生产日期,其应对购买商品前该商品没有标注生产日期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明阳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更多数据: